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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治发展模式,在现代法治的发展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5.以海洋法权理论为框架主动参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创建 当今世界的海洋法权秩序存在诸多问题。同时,仲裁庭关于保持占有不应成为划界的考虑因素、低潮高地不能作为领海基线的起点、关键时期的地图效力等裁决都可以作为其他国家海域争端划界的参考。
为解决岛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争端提供了依据。(19)第三,大国主导海洋法律秩序。同时,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权力在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创新或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较为困难。我国的海洋核心利益包含领海的主权、安全。(51)海洋法权论指导下的不对抗、不冲突,促进海洋安全合作是未来海洋秩序的主体,我们会更多关注包括海洋生态安全、海洋污染治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物养护、海洋综合整治等问题的解决和规则构建,反对任何形式的海洋霸权、海洋强权。
海洋法权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这也是我们坚守海洋法权论的信心来源。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苏联等国家有关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企图争夺国际海底资源,掀起蓝色圈地运动。而郑君之烈,随郑君之没以俱逝。
(23)各国在争夺海洋利益的时候,很容易陷入战争,实力成为解决争端的最重要方式。日本国内的《海洋基本法》等海洋相关立法为日本的海洋国土、海洋资源、海洋安全战略提供法律基础,也意欲为其在解决中日钓鱼岛纠纷、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20)法权的形成离不开利益因素,海洋法权的形成亦是如此,必须有海洋利益作为其客体。海洋资源开发重要,但资源开发过程对海洋造成污染的问题需要警醒,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54)国际社会的努力和实践表明,海洋权利正在向朝着多极化发展,海洋法律规则也在逐渐形成和完善之中。国际海事组织在处理国际贸易航运技术方面的规章和制度、应对海上安全航行问题、防止海上污染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海权争夺只会在造就海洋霸权的路上越走越远,给世界和平带来隐患。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立法,几乎参与了所有的与海洋有关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但中国《宪法》中连海洋二字都没有,虽然我国在南海、东海与周边国家存在诸多海洋纠纷,却未曾考虑将海洋入宪的问题,这一欠缺亟需弥补。通过《公约》等国际法解决这些问题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必须报之于足够的信心和耐心。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法律规范一定比非法律规范好,二者是各有优势。
展望未来,地球上所有的人都将以不同速度走向海洋。在法律规则下,国家之间的权利争议、矛盾争端不再诉诸战争,而是依靠文明的法权秩序去解决,也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下,每个国家的权利才是确定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在纠纷解决方面,我们要构建政府磋商、第三方沟通、国际合作的综合解决机制,并制定随时应对突发海洋问题的保障机制,在北极、南极问题上,我们在参与国际立法之前,要先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以便做好准备,赢得先机。面对这些纠纷,运用海洋法权予以妥善解决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心声,包括协商、谈判、调解、斡旋、调停、仲裁、诉讼等争端解决方式。
海洋霸权则是在国际关系中运用海上实力操纵和控制别的国家或地区的状态,其本质就是因竞争导致的相互侵犯。该案不仅涉及对《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还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和适用问题,法庭在谨慎依据《公约》条款和相关国内法对涉案行为综合审定后,裁决立即释放SAIGA号及其船员。
(50)这些提议和观点表明中国倡导法权、反对霸权的愿景和未来发展方向。(43)在南海、东海面临菲律宾、越南、日本、韩国等国在黄岩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钓鱼岛、苏岩礁等岛礁及相关海域问题上侵犯我国海洋权益时,我国被迫作出的常态化巡航、物理控制、设立三沙市、划定警备区、在断续线我方一侧实施油气田开发权招标、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派遣海监巡航、渔政执法船护渔、并适时配合海军舰队在南海海域的演习和常规训练,形成我国特有的海洋维权执法模式,对南海、东海相关岛礁及相关海洋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葡萄牙、新西兰、哥伦比亚、马耳他、巴拿马、巴西、伊朗、越南等国,很多国家在海洋纠纷高发时期,将海洋入宪。这些国家的国内海洋法权实践都在为维护自身利益奠定基础,中国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该公约通过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的方式为控制和管理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海空,已有飞越自由、航行自由、科研自由等国际法规范,但诸如海上航空识别区设立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构建。目前是解决海洋纠纷的首推依据,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利器。一个国家的海洋利益应包含海洋生存利益、海洋发展利益、海洋主权利益和国家荣誉等方面。
在海洋争议解决中,形成海洋争议解决的双轨制模式,即有关南沙问题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由中国和南海相关国家共同维护。(46)中国在解决相关海洋事务问题上已经形成自己的模式,这些模式需要进一步总结和优化,以充实我国的海洋法权理论。
⑩到中世纪,形成了《奥列隆案卷》、《康梭拉多海法》、《维斯比海法》以及众多的单行海商法。世界各国海洋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超越海洋法律制度确定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际海洋方面的公约和惯例行事,这是海洋法权得以维护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另外,我国在海洋利用方面形成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模式,在南海填海造地过程中,我国一直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工程建设坚持绿色环保理念,有效保护相关海域的珊瑚礁及其他海洋生物,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以新法应之,则异地而俗有所隔。
(53) 第三,海洋法权秩序的确立需要信心和耐心。《公约》是改革旧海洋法,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冲突所取得的成果,(28)充分协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中体现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制度化、国际海底区域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制度化等方面。1.国际法院的海洋法权实践 国际法院自1948年科孚海峡案以来,审理了诸如渔业案、大陆架划界案、海峡争端、岛屿争端等案件情况如下: 从海洋案件占国际法院案件总数的比重可以看出,海洋案件的比重较高。二、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一)海洋法权的立法实践 1.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海洋法权实践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成果缔造了海洋新秩序。
海洋之上的空间、海洋水域本身以及海洋底部的资源空间构成了海洋体之纬。日益严重的海洋争端和不断升级的海洋权益纠纷证明,传统的海洋霸权主义已不适应当今世界的海洋秩序,海上弱肉强食的时代终将退出历史。
海洋法权是实现海洋正义的保障。既是包容别国利益,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⑨这是最早提出的海洋自由观念。(47)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1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193页。
对于海下石油、天然气、煤矿、多金属结核、可燃冰、砂矿、热液矿藏等物质利用也需要有制度保障。(37)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菲方不顾历史事实,滥用法律,单方面提起的仲裁无疑开了一个坏的先河,将注定成为臭名昭著的案例。(13)但英国人威尔伍德于1613年发表了《海洋法概览》一书,否认海洋属于共有物,与格劳秀斯展开论战,企图维护英国与爱尔兰的渔业权专属性。北极曙光号案中,荷兰因绿色和平组织搭载北极曙光号破冰船企图登上俄罗斯石油钻井平台抗议俄罗斯开发北极被扣押为由起诉俄罗斯,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此案后,俄罗斯拒绝出席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听证会、仲裁庭审等系列活动,但法庭还是裁定俄罗斯释放被扣押的破冰船及其船员。
(18)第二,海洋法逐渐体系化、专门化。第一,领海宽度日渐明确。
这些国家对国际海洋问题的规则创建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不过,格劳秀斯所提出的禁止自由贸易和航行是与自然法和万国法相抵触的、弗莱塔主张的领土主权的管辖权依有效控制的可能性而延伸至海洋、塞尔登所说的海洋是可以为人们占有的及海洋主权是绝对主权等观点,为现代海洋国际法所吸纳。
虽然《公约》是联合国有史以来的最重要成果,其影响仅次于《联合国宪章》。(11)这些涉海方面的规范,说明海洋法在中世纪之前已在海上经济活动中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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